男子错判入狱财产被单位擅自处置 出狱23年获赔7万元
蔡甸70多岁的姜爹爹29年前因错判入狱,服刑期间,他的私人财产被一单位擅自处置。出狱23年后,爹爹找到蔡甸区法院,要求赔偿这部分私人财产损失。蔡甸区法院多方协调,姜爹爹日前终于收到7万元补偿款。
1984年,姜爹爹自筹资金组建建筑队,挂靠某航运企业名下。姜爹爹的行为被单位举报至检察机关,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后,以贪污罪向原汉阳县法院(蔡甸区法院前身)提起公诉。1987年,法院以贪污罪判姜爹爹3年徒刑。
姜爹爹服刑期间,该航运企业自行处置了姜爹爹的建筑队财产。
1989年,姜爹爹向法院提出申诉,原汉阳县法院依法改判其无罪。姜爹爹被无罪释放,该航运企业恢复其工作,并补发了其服刑期间工资1.5万元。
2012年,姜爹爹突然来到蔡甸区法院,称自己当年虽然被无罪释放了,但当时同案收缴的建筑队机械设备、一栋自建房屋及建筑队账上余款3.5万元并未返还,因此请求国家赔偿共计16.5万元。
这给蔡甸区法院出了个难题。《国家赔偿法》于1995年1月1日实施,姜爹爹的情况不能适用国家赔偿法。况且,法院的刑事判决并未涉及其建筑队财产,法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。考虑到姜爹爹早年确受损失,加之年事已高,体弱多病,收入微薄,其诉求仍有合理成分。法院没有一推了之,一方面劝爹爹降低诉求,另一方面向区人大相关部门汇报,请求相关部门共同参与解决。
经长达4年的协调,多个部门达成补偿方案:该航运企业主管机关给予姜爹爹一定经济补偿,区信访局给予救助,共同补偿姜爹爹7万元。